某獨資商號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其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貨物之店家,負責人欲將該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餘存之存貨是否要開立發票?另若商號有違章情況,其論處對象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獨資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並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租稅義務應各自負擔。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予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另若商號有違章情形,獨資組織其負責人若已變更,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另補充說明,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