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無線上網快速普及,網路交易愈發蓬勃發展。不過營業人無論是在實體店面或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索取統一發票卻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之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也就是說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如不遵守規定標價,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所上架之應稅商品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有標註如要開發票則另加5%等違反規定之說明,請儘速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