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定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在交貨前預收定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營業人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於10812月查獲經營汽車銷售之甲公司,於1086月與消費者乙君簽訂買賣契約書,收受定金時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惟於10810月該局調查前,已與乙君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定金,甲公司雖因交易未完成,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收取定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有預收定金,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者,以免遭受處罰。

閱讀 47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