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其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本次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財政部發布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所提醒,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