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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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