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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電影院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門票收入,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另營業人除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消費外,銷售非屬同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貨物或勞務,如飲料、食物,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新臺幣4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1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140元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呼籲,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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