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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https://times.hinet.net/news/2292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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