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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