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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了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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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

 

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1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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