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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商家收取三倍券 比照一般銷售課稅

我國三倍券將在15日起正式上路,高雄國稅局13日指出,民眾獲得三倍券屬於政府的贈與、免課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商家用三倍券消費,商家仍比照一般銷售,像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所得仍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行政院推出三倍券,預估至少會有1,700萬人領券,在誘發消費者報復性消費力道前提下,其乘數效益有望貢獻GDP0.1%~0.2%。

 

三倍券包含實體與數位方式,實體為民眾以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的三倍券紙本;數位則用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後續再領取2千元。

 

官員強調,不論數位或實體,民眾所領到的2千元為政府贈與,依照贈與稅法、所得稅規定,獲得贈與款項是由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而受贈人免課贈與稅也免課所得稅。

 

然而,政府是贈與給民眾而非商家,因此民眾在花費三倍券時,商家收到三倍券應視同現金,若是小規模營業人可免開發票,但一般企業必須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而商家帳上的營收,若有三倍券也是比照現金。官員強調,因三倍券期限到今年底,商家今年整年營收勢必會涵蓋到三倍券,若加計現金、三倍券等有所得情況,商家明年要申報繳納營所稅。

 

至於商家因應三倍券政策推出滿額送現金禮券、商品禮券優惠。官員指出,現金禮券比照現金辦理,在買賣商品使用現金禮券時,業者應開立發票。商品禮券多為預售性質,也就是業者先行自費購買商品禮券,則當下已開立發票,消費者日後去兌換就不會獲得發票。

 

若商家要把三倍券兌領成現金,中間有手續費情況,可列支出抵稅,商家權益不會打折。官員也提醒,有統一編號的店家可選擇開戶銀行或郵局兌領;而沒有統一編號商家可委託商圈組織、夜市管委會、市場自治委員會等單位代為兌換。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0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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