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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營業人109年10月5日前申報109年第3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可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欲辦理109年7至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請在109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提醒,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才能享有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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