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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有出售,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釋規定,除符合營業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107年2月購進之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0月間將原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以200萬元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全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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