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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9年8月初因百貨周年慶,舉辦產品促銷活動,以提升營業額,惟於當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報備事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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