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租用臨時場地辦理拍賣會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閱讀 29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