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台股加權指數最近屢創歷史新高,營業人投資國內外股市參加除權(息),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分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及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投資收益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方法,兼營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否則應採用比例扣抵法,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獲配股利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確實依規定計算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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