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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時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毋庸待消費者索取,以免被查獲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表示某家飲食業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發票,每次均要消費者詢問才會開立發票,質疑該營業人經常性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範一般飲食業,即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業者,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服務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時點分別為: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國稅局呼籲凡屬以上飲食業營業人,在收取現金時(含其他電子支付方式)即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如為外送則須將統一發票隨貨交付,避免經人檢舉遭補稅受罰。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於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者,可能遭停止營業處分,切勿疏忽。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楊素月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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