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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禮券性質開立發票

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出售禮券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如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仍應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提醒,商品禮券因出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故消費者以該禮券兌付貨物時,除貨物售價大於禮券金額,商家應就差額另行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外,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再次呼籲,請營業人發行禮券時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許秀娟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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