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取得代價者,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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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莊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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