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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營業稅喔!

 

日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到小規模營業人電話詢問: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如何辦理扣抵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鼓勵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爰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扣抵之營業人需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進項憑證,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10年4–6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且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共4,000元,並於110年7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減,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4–6月)應納營業稅額為2,600元〔(100,000元*1%*3個月)–(4,000元*10%)〕。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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