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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銷售商品之標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發票營業人銷售商品之標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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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且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及交付發票,將涉及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惟仍有部分實體或網路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告知消費者須另外加收營業稅款,以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一併向買受人收取。因此,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亦即營業人就其應稅商品標示的價格,應等同於銷售額加計營業稅銷項稅額,並與買受人應付給店家的金額相同。以店家販售標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的商品為例,按目前營業稅率5%計算,商品本身銷售額為9,524元,另有476元是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爰消費者應給付店家的金額為10,000元。如店家販售標示價格為10,000元之商品,惟以該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再額外給付500元的營業稅款,將觸法受罰,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勿再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提醒消費者消費購物時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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