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飼料,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的動(植)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甲公司主要經營銷售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配合飼料、補助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等產品,108年度經查獲有銷售SODIUM BUTYRATE(丁酸鈉)產品,經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證,SODIUM UTYRATE(丁酸鈉)為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1所稱之飼料添加物,非同法第3條所稱之飼料,該公司誤將應稅SODIUM UYRATE(丁酸鈉)產品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提醒,從事飼料銷售之營業人,只有符合飼料管理法所規定之飼料才能免徵營業稅,若對生產或販售的飼料產品定義有疑義,可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營業人可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