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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於網路平台銷售電子雜誌供消費者下載及瀏灠,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消費者得永久保存者,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或於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消費者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消費者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91日(含)以後之交易,應依上開規定徵、免營業稅;另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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