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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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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稅務依從成本,減少申報作業時間,並達成節能減碳的目的,營業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可適用第2階段簡化措施(賣方於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時,免再檢附買方簽署之紙本統一發票扣抵聯)

 

(1)、賣方交易對象須為營業稅法規定之保稅區營業人,且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係供買方營運使用,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

(2)、賣方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3)、買方營業人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

 

   買賣雙方營業人如僅具備(1)及(2)條件者,仍可適用第1階段簡化措施,由買方於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明細表」簽署後,交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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