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一定條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以下簡稱:110年令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釋)原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配合上開110年令釋規定,修正75年函釋,刪除租金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