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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111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由於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由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雅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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