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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皆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已成今日最熱門的交易模式,許多外籍人士也跟上風潮,紛紛透過網路交易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應留意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為來高雄就學之外籍人士,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08-110年間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並查得其銷售貨物之金流、物流及居留地皆在境內,期間銷售額高達2千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額1百餘萬元外,並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嗣甲君雖已離境,不再繼續從事銷售行為,但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依相關規定囑託外交部合法送達其國外地址,使其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凡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營業所在地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賦,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另外籍人士縱使於銷售事實發生後離境,凡經查獲,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會向其國外地址辦理送達,並無倖免。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田倢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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