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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及輔導事宜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對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業者,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及1年輔導期;對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業者則給予1年輔導期。業者如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江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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