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項稅額,同時符合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
(二)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
(三)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等要件,免予處罰。
另外,同時符合前述(一)(二)要件的營業人,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甲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30,000元,開立統一 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8.33%(2,500元/30,000元),故符合免罰之規定。
例2:乙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乙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12.5%(2,500元/20,000元),仍應處罰,惟符合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最後說明,為推廣雲端發票,不僅鼓勵民眾在消費的時候,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並保護地球環境,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的容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