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閱讀 283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