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