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行號購買國外勞務,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商標權……等),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分為2種:(一)買受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1節規定計算稅額自動報繳之營業人(即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報繳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上述自動報繳營業稅以外之營業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