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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公司無償提供土地給另一營利事業使用是否需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請問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給B公司在上面蓋倉庫使用,是否需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需開立發票,是需從興建倉庫時開立或是倉庫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開始開立發票?

註:1.公司營業項目為免洗餐具批發

2.土地所有權人為A公司;倉庫興建完成後 所有權人為B公司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前項規定 於勞務準用之。」「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7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規定。

二、依台端所述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予B公司興建倉庫使用(倉庫所有權人為B公司),應按前揭規定並參照財政部963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開立發票,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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