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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明(112)年起要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請業者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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