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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111年度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現正值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截至112年1月16日止),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這期(11-12月)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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