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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自112年1月1日起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動販賣機,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尚需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及張貼標示貼紙區分。為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輔導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規定須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或1年輔導期間。為方便民眾辨識,針對不同輔導期間的自販機提供黃色及紅色標示貼紙區分,黃色貼紙表示6年輔導期、紅色貼紙表示1年輔導期,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自販機上明顯處。
該所呼籲,營業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尚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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