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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要記得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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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81月設立,其成為兼營營業人及應辦理年度調整期間適用情形如下:

 

案例

成為兼營
營業人時點

應辦理
年度調整

應申報
年度調整期別

調整
期間

1

1112

11111-12

1112月至12

2

1119

11211-12

1119月至11212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依相關規定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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