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關於民眾來電詢問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銷售之營業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者,應以「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為限,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原採「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者,須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始可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就申報期別改採期限表列舉例如下(如遇假日則順延):
申報期別 (按期/月) |
111年3-4月 | 111年5月 |
核定公告日 (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 |
111年11月14日 | 111年12月13日 |
提出改採期限 (核定公告日+30日) |
111年12月14日 | 112年1月12日 |
該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報期別而言,公司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內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該期營業稅既已核課確定,則不得變更計算方法,故請兼營營業人注意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案件核課確定前提出更正,方可辦理,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