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與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按所銷售應(免)稅貨物,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某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故該交易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致短漏報銷售額,除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將存倉之保稅貨物銷售與境內營業人,倘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營業稅率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建議有是類交易營業人再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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