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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以利買受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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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應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資訊。

 

該所特別呼籲,為推動企業e化,進而節省帳務處理成本,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藉以提高消費結帳便利性,達到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目標。營業人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楊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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