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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營業稅】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

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

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

 

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

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

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

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

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

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

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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