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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出貨前已先收取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郭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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