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故買方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日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作為本身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憑證外,應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依規定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致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處漏稅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2年4月1日向B公司進貨,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金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並已於112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112年6月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稅額1萬元,A公司雖出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B公司,惟A公司卻未於112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該1萬元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如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倘係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可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折讓單查詢/列印/下載」功能,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避免上開之違漏情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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