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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直播銷售夯,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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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科技多元發展,任何人只要用低成本就可向全世界傳播即時影音訊息,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直播主為了吸引民眾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與遊戲等直播活動,與民眾做最佳的雙向互動,亦可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流、物流,致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愈來愈夯。
       該局表示,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直播主除直播外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於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亦於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而水晶長期受到國人喜愛,因此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短漏報銷售額合計4千1百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百萬餘元。
       該局籲請直播主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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