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準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給付相關餐費、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5台手機作為尾牙摸彩品,共計銷售額10萬元、稅額5千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千元,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甲公司誤將前開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現正值多數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期間,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再次重申,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所支付費用及購買摸彩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詢問,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