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11)日核釋,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下稱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該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下稱75年8月21日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75年8月21日函規定,信用合作社及信用部將餘裕資金存放於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應予免徵營業稅;所稱「農業行庫」,依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下稱提存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指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另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與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3/4轉存全國農業金庫;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下稱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取得之利息收入,可依75年8月21日函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轉存其他信用部者,因其他信用部非屬提存作業要點所稱農業行庫,爰前者信用部轉存其他信用部取得之利息收入尚無該函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考量信用部負有配合政府推展與執行農業政策任務,依農會法第40條及漁會法第42條規定,農漁會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虧損及提撥事業公積外,餘應分配供作農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等,與一般商業銀行尚屬有別。復參酌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意見,信用部餘裕資金無論轉存其他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其性質、資金用途與效益並無二致,因此,無論轉存前者或後者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允宜有一致性租稅待遇,爰發布新令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