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惟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而懷疑該等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等情事。
該所特予說明,凡經營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現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特別強調,是類營業人依規定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買受人如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應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憑證之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非紙本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廖慧樺,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21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