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以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工程總價530萬元(含稅),乙君已依工程合約所訂4期付款條件分別於合約簽訂日、水電進場完成日及木工進場完成日陸續支付前3期工程價款合計371萬元(含稅),甲公司本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惟因施作內容爭議未進行工程驗收,甲公司卻以未收取乙君驗收尾款與稅金為由,拒絶開立統一發票,案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倘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籲請包作業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於「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