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