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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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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公司、行號購買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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