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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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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為政府推動企業e化及節能減碳的重要政策,提升系統自動化程度可有效降低人工作業可能產生之錯誤,營業人應及早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資料,提高作業效率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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